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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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0-10015
文件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湘财企〔2020〕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业务补助或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人才素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汇总、审查、评审、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在某一细分行业或细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项目。
(二)提升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精细化管理,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在财务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开拓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三)特色化发展项目。支持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行业或企业特色产品的项目。
(四)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提升信息化运用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项目。
(六)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枢纽平台、市州和县市区、创业创新基地、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及开展各项服务;支持核心服务机构在提供公益服务的基础上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支持成长性好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项目。支持省级枢纽平台、市州、县市区和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窗口平台提供政策信息、创业创新、法律法规、权益保护、投融资对接服务等公益服务,开展服务活动。支持产业园区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窗口平台的综合服务、信息咨询、公共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智慧园区、智能管理、智能工业物流与仓储等建设与服务。
(二)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基地购置仪器设备设施、开发购置软件等,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三)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项目。支持核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税管理、科技服务、创新研发、产权交易等服务;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活动、服务业务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重大活动项目。支持省工信厅参加的全国性相关重大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大展会的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五)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业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与奖励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补助。专项资金对窗口平台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其他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窗口平台的绩效考核、公益服务、服务成效、收支情况等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单位总有效支出的6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其他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创业创新基地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效、服务收费与支出给予不超过项目有效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与奖励。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活动的企业和项目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项目,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领军人才培训项目。依托国内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支持开展以中小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培训重点的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项目。
(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以支持精品课程、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高等学校开展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培训重点、兼顾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三)生产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依托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高等学校,支持开展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紧缺生产技术人员为培训重点的生产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优先支持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领域的培训项目。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服务机构;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项目投资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且未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符合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第十五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奖励类资金除外),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服务补贴项目除外)。对同一企业的连续支持原则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9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通知,并将申报通知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市本级及所辖区、非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工信部门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工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部门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工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工信部门、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及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工信、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应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诺书。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省工信厅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书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支持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支持情况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目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工信、财政等部门的调度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20年至2022年,到期自动失效。经绩效评估后,按程序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5〕8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