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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两统筹有关审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2020-07-18  内审处  湖南省审计厅  访问量: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项目两统筹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做好审计项目组织方式两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审计项目两统筹,是指为减少重复交叉审计,有效提升审计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由一个审计组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同时实施2个以上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或审计项目添加其他审计事项(嵌入式审计),完成不同的审计任务,实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的审计项目实施方式

第三条审计项目两统筹,审计组应当科学统筹安排审计资源,对被审计单位同一审计事项,原则上只审计1次,不重复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项目两统筹,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合并编制、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应在通知书中明确一个审计项目为主审计项目,其他审计项目为被融合的审计项目主审计项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审计通知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审计通知书的标题,只写主审计项目名称,其他被融合的审计项目在标题中以字代替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主审计项目)融合XXX审计项目(被融合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的标题表述为湖南省审计厅对XXX(被审计单位名称)X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的通知

2.主审计项目名称和被融合的审计项目名称均写入审计通知书正文中,其中,主审计项目排列在前,被融合的审计项目按重要性程度,依次在主审计项目后面列示

3.不同的审计项目不是同一个主审的,应当按审计项目列示所有的主审姓名

(二)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只编制、送达审计项目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标题只写审计项目名称,被嵌入的审计事项在标题中不写,但应在正文的审计项目之后,列示被嵌入的审计事项。

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原则上只安排1个主审

第五条审计项目两统筹,应当根据不同审计项目的要求,同步一次性开展审计情况调查,编制统一的审计情况调查表或统一的审计情况调查报告

第六条审计项目两统筹,限召开1次审计进点会议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按下列方式编制:

(一)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既可以按审计项目由牵头业务处(中心)分别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也可以由牵头业务处(中心)合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按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子方案。

合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在审计工作方案中分别明确不同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可以采取文字说明、表格列示),并在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中,注明本次审计采用融合式的审计实施方式

(二)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一般由牵头被嵌入审计事项的业务处(中心)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审计重点,实施项目审计的审计组只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被嵌入的审计事项不属于审计项目内容时,应当在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中注明本次审计采取嵌入式审计,嵌入了XXX审计事项,审计组向牵头的业务处(中心)移交该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三)业务处(中心)提出的工作要求、审计重点,应当作为审计工作方案的附件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按下列规定编制:

(一)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应当分别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只编制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但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中列示被嵌入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

(一)不同审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的规定,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附相应的审计证据

(二)同一个审计事项属于不同的审计项目时,所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连同所附审计证据,作为主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其他的审计项目复印此审计工作底稿即可但应当在该工作底稿审计过程记录栏中注明此审计工作底稿原件及所附审计证据归集在XXX审计项目中,XXX审计项目仅使用此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

第十条审计项目两统筹,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获取审计证据,但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复印审计工作底稿时,可以不再重复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需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时,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

(一)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应当按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二)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应当合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第十二条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分别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被嵌入的审计事项不属于该审计项目内容的,被嵌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作为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的其他问题反映;必要时,可以就被嵌入的审计事项独立出具结论性审计文书

第十三条相同的审计建议适用于不同审计项目时,应当在不同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中分别提出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两统筹,按下列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

(一)政策跟踪审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相互融合式审计时,可以不同步分别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

(二)除本条第(一)项情形外,审计项目融合式审计时,应当使用同一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同步一次性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正文中列示所有的审计项目名称

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项目分别提出书面意见

(三)审计项目嵌入式审计,应当使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同步一次性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应当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正文中列示被嵌入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两统筹,审计资料原则上应当同步一次性送审理处审理

第十六条政策跟踪审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相互融合式审计时,可以按审计项目分别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除本条上述情形外,应当分审计项目同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执行应当分别按审计报告的要求和审计发现的问题清单进行,并按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归集有关执行资料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两统筹,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分别归档立卷

同一审计资料,不同审计项目档案中都需要使用时,原件全部归入主审计项目档案中,其他审计项目使用复印件使用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归在XX审计项目档案之中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两统筹,既可以合并开发审计成果,也可以按审计项目分别开发审计成果

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本厅组织、市州审计机关实施的异地交叉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可以以《审计结果告知书》的方式告知有关审计机关有关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利用相关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原有的相关审计业务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和事项,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审计厅,所指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市州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周功)